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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华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13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深圳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行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4条“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折扣率0.7)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折扣率0.7)×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的情形。
北方亚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6条“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情形。
深圳市龙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伟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属于符合性审查表第5条“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的情形。
以上15家投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均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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