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石岩中心地区]法定图则修编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拟对宝安[石岩中心地区]法定图则修编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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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宝安[石岩中心地区]法定图则修编
合同金额(元):2625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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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本次补充合同的签订旨在对原合同中第三期合同价款付款要求和合同履行截止期限进行修行,具体如下: 在原合同中,第三期合同价款付款要求为“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经市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详见原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因客观不可控原因,本次补充合同将上述付款要求修订为“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经甲方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在原合同中,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为“至2022年6月16日”(详见原合同第六条),因客观不可控原因,本次补充合同将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修订为“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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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于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甲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乙方)签订《宝安[石岩中心地区]法定图则修编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合同编号:城市规划编制合同[2020]0003号,以下简称“原合同”)。 原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62.5万元,已支付第一期52.5万元和第二期78.75万元。剩余第三期、第四期未支付,按照原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第三期支付条件为在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经市局 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3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原合同市局业务会审查阶段为提交初步方案后2个月内(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 截止目前,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包括现状调研报告、文本、图表、汇报演示系统在内的一套中期规划成果并通过地区规划处审查,中期规划成果已达到报市局业务会审议的要求,但目前尚未经市局业务会议审议。原因如下: 本规划已于2022年11月通过地区规划处审查,但片区所属的石岩街道上位规划定位尚不明确,为明确片区定位,充分衔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区政府要求我局开展石岩街道综合发展规划研究,重新认识石岩空间发展问题,向上衔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向下指导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修编,待综合发展规划成果通过区政府审议并经市局认可后再按程序办理宝安[石岩中心地区]法定图则后续报市局业务会审议及公示、报审图则委等手续。目前,石岩街道综合发展规划通过区政府审议,形成了石岩街道及图则片区发展目标、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建设规模、人口规模、配套设施、城市设计等内容,且已按市局要求精炼纳入石岩湖科创城空间规划纲要并于2023年8月25日通过市局王幼鹏主席初步审查,目前石岩湖科创城空间规划纲要待形成完整成果报市政府审议。 鉴于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已届满,且乙方现有成果已达到报市局业务会审议的中期成果深度,即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款所需的规划服务内容,仅因客观、不可控因素暂未完成审批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将原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中,第三期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调整为: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经甲方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第三期款,人民币柒拾捌万柒仟伍佰整,小写¥787,500.00元。 第二条 将原合同第六条合同履行截止期限由至2022年6月16日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三条 本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它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第四条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补充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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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2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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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293号
联系电话:18823320420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4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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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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