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质量监督及风险管控策略技术支撑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2024年度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质量监督及风险管控策略技术支撑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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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度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质量监督及风险管控策略技术支撑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2671820.00
中标供应商:深港产学研基地(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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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港产学研基地(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 2024年度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质量监督及风险管控策略技术支撑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2024-001-01-0037,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额为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圆整(¥2,671,820.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由于本项目财政预算发生调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保持不变。 三、原合同“第六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中“3、付款方式”变更情况如下: 1、“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圆整(¥2,671,820.00元)”变更为:“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2,191,820元)”。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的第(1)项由“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70%,计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零贰佰柒拾肆圆整(¥1,870,274.00元)”变更为:“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1,870,274.00元)”。 3、“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的第(2)项由“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甲方验收,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付清余款,即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捌拾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圆整(¥801,546.00元)”变更为“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甲方验收,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整(¥321,546.00元)。” 四、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补充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他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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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港产学研基地(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 2024年度深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质量监督及风险管控策略技术支撑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2024-001-01-0037,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额为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圆整(¥2,671,820.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由于本项目财政预算发生调整,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保持不变。 三、原合同“第六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中“3、付款方式”变更情况如下: 1、“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壹仟捌佰贰拾圆整(¥2,671,820.00元)”变更为:“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贰佰壹拾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2,191,820元)”。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的第(1)项由“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70%,计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零贰佰柒拾肆圆整(¥1,870,274.00元)”变更为:“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1,870,274.00元)”。 3、“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的第(2)项由“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甲方验收,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付清余款,即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捌拾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圆整(¥801,546.00元)”变更为“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甲方验收,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整(¥321,546.00元)。” 四、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补充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他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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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03月13日至2025年03月2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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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3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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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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