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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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日期: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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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技术支持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拟对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技术支持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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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技术支持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1375800.00
中标供应商:和光数智(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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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变更事项1:合同服务内容及成果 (一)经双方协商,将原合同第一条第一款: “(1)协助甲方开展PM2.5组分在线监测 协助甲方在罗湖区开展60天的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主要采用监测车搭载仪器设备的方式(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租赁或自有均可),对全区PM2.5 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测。仪器设备包括1套大气气溶胶水溶性离子监测设备、1套EC/OC在线分析仪、1套大气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以及配套其他辅助设备。” 变更为: “(1)协助甲方开展37天的PM2.5组分在线监测 协助甲方在罗湖区开展37天的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主要采用监测车搭载仪器设备的方式(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租赁或自有均可),对全区PM2.5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测。仪器设备包括1套大气气溶胶水溶性离子监测设备、1套EC/OC在线分析仪、1套大气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以及配套其他辅助设备。” 将原合同第一条第二款: “(2)协助甲方开展PM2.5污染源核查与排放清单核算 协助甲方对罗湖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现场核查,采集污染源数据信息,分街道建立作战地图数据库。可根据方位、距离筛选重点关注污染源。数据库内置污染源活动信息及污染物排放水平,污染期间可针对性提出精细化巡查监管工作指导。在数据排查工作基础上,核算罗湖区污染源PM2.5排放清单。” 变更为: “(2)协助甲方开展9个月PM2.5污染源核查与排放清单核算 协助甲方对罗湖全区范围内开展污染源现场核查,采集污染源数据信息,分街道建立作战地图数据库。可根据方位、距离筛选重点关注污染源。数据库内置污染源活动信息及污染物排放水平,污染期间可针对性提出精细化巡查监管工作指导。在数据排查工作基础上,核算罗湖区污染源PM2.5排放清单。” 将原合同第一条第四款: “(4)协助甲方开展污染天气管控工作 通过租赁PM2.5组分分析工具,分析突高时段的污染变化,将PM2.5组分监测数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网格化微站数据进行联动研判分析,每月提出治理建议并分析评估上一个月的工作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协助甲方开展PM2.5峰值管控专项行动,对臭氧和颗粒物污染天气进行成因分析,并协助甲方制定PM2.5污染中长期管控减排方案。” 变更为: “(4)协助甲方开展9个月的污染天气管控工作 通过租赁PM2.5组分分析工具,分析突高时段的污染变化,将PM2.5组分监测数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网格化微站数据进行联动研判分析,每月提出治理建议并分析评估上一个月的工作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协助甲方开展PM2.5峰值管控专项行动,对臭氧和颗粒物污染天气进行成因分析,并协助甲方制定PM2.5污染中长期管控减排方案。” (四)将原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一)成果要求 本项目核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供最终成果电子档及纸质报告): 1.罗湖区PM2.5污染排放清单报告1份; 2.罗湖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动分析报告12份; 3.罗湖区PM2.5月度目标分解及评估分析报告12份; 4.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报告1份; 5.罗湖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成果分析报告1份; 6.罗湖区PM2.5中长期精准管控对策与建议1份。” 变更为: “(一)成果要求 本项目核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供最终成果电子档及纸质报告): 1.罗湖区PM2.5污染排放清单报告1份; 2.罗湖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动分析报告9份; 3.罗湖区PM2.5月度目标分解及评估分析报告9份; 4.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报告1份; 5.罗湖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成果分析报告1份; 6.罗湖区PM2.5中长期精准管控对策与建议1份。” 变更事项2: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经双方协商,将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 “(一)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伍仟捌佰元整(¥1375800.00)。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税费。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和专家评审等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 变更为: “(一)合同总价: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963060.00)。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 (二)将原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1.本项目分两期付款: (1)首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即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963060.00); (2)尾款:乙方完成合同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全部成果,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肆拾壹万贰仟柒佰肆拾元整(¥412740.00);” 变更为: “1.本合同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支付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零陆拾元整(¥963060.00)。” 变更事项3:违约责任 将原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如乙方未按时提交工作成果或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合同余款,成果每逾期提交1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主动退回甲方已付款项,且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变更为: “(三)如乙方未按时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提交1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7天或者成果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主动退回甲方已付款项,且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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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罗湖区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及成因分析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因预算下达调整的客观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付款方式、服务内容、项目成果、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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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3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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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楼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3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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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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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