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拟对深圳市宝安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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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
合同金额(元):2680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深电供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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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主要设备清单变更: 1、中央空调系统改造: (1)核减1台冷却塔风机智能控制柜,不影响、不减少对冷却塔的控制功能。 2、多联机喷雾: (1)核减1套喷雾雾化器设备; (2)核减1套雾化器软化水设备。 3、末端控制系统: (1)定制风柜控制模块1项、新风机控制模块1项,控制模块不作实质性更改,替代各楼层原有的照明控制定时器。 4、分布式光伏建设 (1)采用1173块710Wp常规光伏组件及392块520W柔性光伏组件。
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期限变更: 1、项目最终完工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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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主要设备清单变更: 1、原主要设备清单:冷却塔风机智能控制柜3台。根据项目深化设计及建设实际情况,考虑到屋面摆放冷却塔变频柜的空间有限,为防止堵塞主要通道,尽可能保持屋面整洁,且留出空间以备后续设备转运、维修,要求深供电根据现场主楼屋面出口通道实测实量有效安装空间,充分保证通道的安全疏散功能,将原方案中屋面 3 台冷却塔变频柜优化为 2 台变频柜,且保证节能目标不受影响,不影响、不减少对冷却塔的控制功能。经2025年3月26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九次周例会研究,拟进行项目变更。 2、原主要设备清单:喷雾雾化器设备及安装2套,雾化器软化水设备及安装2套,拟在主、附楼各安装1套。根据项目深化设计及建设实际情况,考虑到附楼屋面光伏组件、热水系统以及原有设备的密集程度,喷雾(水雾)系统受风力可能影响屋面其他设备运行安全,原则上同意取消附楼屋面喷雾改造。经2025年2月17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七次周例会研究,拟进行项目变更。 3、原主要设备清单:定制风柜控制模块1项、新风机控制模块1项。根据项目深化设计及建设实际情况,由于大院主楼各楼层风柜、新风机等设备已老化,能耗高且噪音大,基本已停用,对该系统进行远程控制并无实际意义,更无节能潜力。因此,同意深供电提出的建议,利用原合同内约定的风柜控制模块与新风机控制模块改为公共区域照明系统控制模块,控制模块不作实质性更改,要求不降低投资、不减少功能、不影响设备安全、确保节能量的前提下,可替代各楼层原有的照明控制定时器,改造后应升级为智能化照明控制,在数字化平台里满足全自动定制化需求,提高照明系统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经2025年3月7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八次周例会研究,拟进行项目变更。 4、原主要设备清单:采用700Wp光伏组件,总装机容量为1017.8kWp。根据项目深化设计及建设实际情况,因合同中选用的东方日升品牌双面单晶硅 700Wp 光伏组件交付日期不满足项目进度要求,拟将其更换为东方日升品牌双面单晶硅 710Wp 光伏组件现货,且经核实,该 710Wp 规格组件与合同约定的700Wp 组件同属东方日升品牌伏羲系列,其所有性能参数满足合同要求,经2024年11月14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二次周例会研究,原则同意上述光伏组件规格更换申请。深供电根据主楼出屋面层悬挑区域承载力检测情况,调整了柔性光伏组件铺设方案,经2025年6月13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十一次周例会研究,原则同意主楼光伏(柔性组件)实施方案,采用 520W 柔性光伏组件在主楼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铺设。现拟进行项目变更。
项目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期限变更: 1、根据项目深化设计及建设实际情况,原合同第六条第5款安装调试期限:200kWp(会堂、附楼区域)分布式光伏安装调试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其他分布式光伏安装调试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光储直柔系统安装调试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设备安装调试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由于不可抗力天气影响、重大会议保障要求、技术核查延误等原因及项目实际情况,经2025年5月8日区委区政府大院节能改造项目第十次周例会研究,同意调整为:项目最终完工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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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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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31号108
联系电话:0755-2778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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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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