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拟对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金额(元):3852421.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元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GMCG2024000140 号项目结果,深圳市元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市元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为2025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满后,甲方可根据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是否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但总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根据光明区财政局下达的甲方2026年物业经费预算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原物业合同进行补充修订,补充修订后合同执行期限为2026年2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 合同价款:每月服务费改为壹拾柒万捌仟贰佰伍拾壹元整(人民币小写:178251.00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价包括乙方为实施甲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包干内容与范围: 1.人员成本包干:为本项目配置并维持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25名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含加班费)、五险一金、办公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费、办公纸张等)、管理费、商业保险费、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2.特定服务包干:项目范围内四害消杀、生活垃圾清运费用。 3.责任排除声明:除上述第1.2条明确包干的内容外,原合同及其附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任何其他服务内容、物料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化粪池清理、卫生消耗品供应、绿化盆栽更换等)均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排除在乙方的合同责任与包干范围之外,转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提供、管理或支付费用的责任。 第三条 项目服务要求 3.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取消《3.6其它要求》条款(3.6其它要求: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要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三无”产品;重要的设备更换零配件时须用原厂生产的零配件(如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等);更换洗手间设备设施时要与原来使用的品牌、型号基本保持一致或高于原使用的标准。) 4.清洁卫生管理 取消《4.5》条款(4.5乙方负责学校化粪池和隔油池清理,每季度最少清理一次,做到及时清理,不溢出,不堵塞。) 修改《4.7》条款: 4.7 乙方定期开展项目范围内除“四害”、白蚁(红火蚁)等消杀防治及卫生消杀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防疫消毒消杀工作,在流行性传染病高发期或爆发期以及春夏孽蚊滋生季节要严格按相关要求组织消毒消杀;因学校靠近公园绿化,在蚊虫高发季节每周对校园下水道口、教室、室外进行1次消杀,每次消杀工作前应至少提前 1 日在告示栏、电梯口、走廊等醒目地方张贴消杀告示(温馨提示),告知入驻单位,并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牌,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取消《4.9》条款(4.9 卫生日常用品供应及时(如卫生纸、洗手液,擦手纸,垃圾桶,垃圾袋,拖把,扫把,保洁车,芳香剂,芳香装置,洁厕灵,洗衣粉,漂白水及清洁工具等由乙方提供),质量标准不低于现有的使用标准,并由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等提示标识牌。) 6.绿化养护服务: 取消《6.2》条款(6.2负责指定办公区域内盆栽的购置、摆放,补种和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配置修订为: 本项目配备人员共25人,其中工程领班1人,工程技工1人,安保班长1人,安保员10人,消防监控员4人,保洁主管1人,保洁员6人,绿化工1人。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光明区财政局下达的甲方2026年物业经费预算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原物业合同进行补充修订。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3月06日至2026年03月1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
地址:南方科技大学附属光明荔园学校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25
联系电话:0755-23198550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