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拟对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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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
合同金额(元):10140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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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补充协议内容描述: 甲、乙双方于2025年6月10日签订《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购买精神卫生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协议书》(以下称“原合同”)。合同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根据《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出入库需求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光明区现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截止期限统一调整至2026年4月28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提前终止原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合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26年4月28日提前终止原合同。 2.原合同提前终止后,原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二、服务内容变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原合同“第三条服务内容”做以下变更: 1.精神病患者及家庭访视与康复指导,按照个案管理模式开展个案服务,个案跟进数量不少于18个;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服务对象100%建档; 3.定期家庭访视,合同服务期内面访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 4.康复指导服务,合同服务期内康复指导人次不少于18人次; 5.协助组织心理卫生健康宣传和家属健康教育,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次,各类心理辅导服务不少于100次。 上述各项服务的具体质量标准、成果资料及验收流程,以原合同或甲方书面确认的要求为准。乙方未达到前述任一数量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费用直至拒绝接受服务,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费用结算 双方确认,原合同总服务费用(含税)为¥1,014,000.00(人民币壹佰零壹万肆仟元整),截至2026年4月28日,本补充协议下项目总服务费用(含税)最终确定为¥839,400.00(人民币捌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 乙方确认,甲方已按原合同支付费用如下:项目第一期已支付原合同总费用25%的经费,即¥253,500.00(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第二期已支付原合同总费用25%的经费,即¥253,500.00(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第三期已支付原合同总费用25%的经费,即¥253,500.00(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扣除以上已支付费用,剩余应支付费用为¥78,900.00(人民币柒万捌仟玖佰元整),于服务期结束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完税发票及请款资料后支付。 因甲方资金需以财政资金拨付,甲方于应付款日期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即视为甲方按期付款。乙方在签署合同时已明确知晓甲方的财政支付制度及程序,如因甲方财政支付审核批准流程、或乙方提供的财务票据及其他请款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有误等致使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如期支付合同价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督导人员 乙方为本项目配备一名督导人员,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工作,督导人员必须已取得深圳市督导资格。督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督导证号、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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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出入库需求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现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截止期限统一调整至2026年4月8日,本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量化指标均调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完善社会工作督导资助机制,本项目已配备一名督导人员,现合同补充相关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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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4月07日至2026年04月1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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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金辉路6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25
联系电话:0755-2319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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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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