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北部片区(北面区域)16个公园综合管养物业及运营服务(1年)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拟对深圳市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北部片区(北面区域)16个公园综合管养物业及运营服务(1年)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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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北部片区(北面区域)16个公园综合管养物业及运营服务(1年)
合同金额(元):13886080.56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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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第一条 修改并明确费用的构成 一、将原合同条款第九条公园综合管养物业服务费用的第二款:“合同服务费采用全包干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械费、车辆维护费、保洁和管养材料费、农药施肥材料费、乔、灌木防护材料费、工具费、灌溉设施及公厕设施维修费、水电设施维护材料费、垃圾清运、公厕吸粪、公共秩序维护、“四害”消杀与防治、运营和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维修、安全责任赔偿、通胀风险、利润、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在本项目服务期内水、电费由甲方承担,合同金额在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修改为“合同服务费采用全包干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械费、车辆维护费、保洁和管养材料费、农药施肥材料费、乔、灌木防护材料费、工具费、灌溉设施及公厕设施维修费、水电设施维护材料费、垃圾清运、公厕吸粪、公共秩序维护、“四害”消杀与防治、运营和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维修、安全责任赔偿、通胀风险、利润、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在本项目服务期内,乙方绿化管养、卫生保洁及物业服务产生的水费(景观用水、外接用水及游园服务等非生产用水除外);乙方因管养工作及园区公共厕所产生的用电,由甲方协调独立装表计费,电表安装及后续电费由乙方承担,上述产生水、电费用由甲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先行扣缴后,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对应金额(以双方共同确认计量数据为准)。但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在“包干”范围,由甲方自行负担”。 二、删除原合同条款第三条项目工作内容、工作量中备注内容第五项:“水电费划扣:本项目涉及的水电费匀由甲方定期支付(项目如存在物业运营内容,相关部分水电费由乙方自理),乙方无需另行支付,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条 合同相关参照管理标准更新 一、为加强公园管养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原合同约定参照执行的《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公园综合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北部片区管理部综合管养物业服务监督和考核办法》统一变更为《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公园服务项目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为推进绿化管养提质升级,原合同第四条项目服务要求第(一)款:绿化管养服务中第三项乔木的管养标准⑥:“做好园内古树名木的管养工作,其管养标准执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变更为“做好园内古树名木的管养工作,其管养标准执行《园林绿化管养规范》(DB4403/T 87-2020)。” 第三条 修改甲方权利条款 将原合同条款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五):“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修改为“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有权了解并监督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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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鉴于政府专项审计整改要求,在保证原合同公园综合管养物业及运营服务项目有序开展的情况下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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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5月09日至2026年05月1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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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南山区公园管理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123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8667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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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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