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拟对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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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实施建设)
合同金额(元):14284778.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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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项目硬件设备变更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通用服务器时,应当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的要求,需对本项目设备清单中的空间数据处理服务器、图形渲染终端及安全防护平台进行变更。其中空间数据处理服务器由联想Thinkstation P2 Tower-008变更为联想SR658HV2 5380 16核,按变更金额“一增一减”累计计算方式,变更金额即为原价款加新价款,此项变更金额合计为¥316080.00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零捌拾元整)。图形渲染端由联想ThinkPad P16 Gen 2 LTE-719变更为华为擎云HM940,按变更金额“一增一减”累计计算方式,变更金额即为原价款加新价款,变更金额合计为¥52500.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安全防护平台型号由奇安信WS-ESM-CLT-WINPC-BDL-BPP-YWGK变更为奇安信ESM版,按上述变更金额“一增一减”累计计算方式,此项变更金额合计为¥400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二、项目硬件设备取消 因项目硬件部署场所由横坑水库管理处三楼智能控制指挥中心变更为电信大厦602机房,原设备清单中的双频千兆无线路由器及12芯光缆已不再需要,予以取消,变更金额为¥39299.00元(大写叁万玖仟贰佰玖拾玖元整)。 三、项目软件功能取消 鹭湖场馆建成启用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已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该第三方自行搭建了公众号移动端,用于场馆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相关功能无需建设,予以取消智能公共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版块,变更金额为¥4800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因无法实时获取相关数据,予以取消智能公共服务系统-智能能耗监控-能耗实时监测功能,变更金额为¥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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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在推进鹭湖中心城公共服务核心区数字城市智能控制中心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项目相应建设内容进行变更调整与完善优化,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要求,变更方案内容如下。 一、硬件变更理由 空间数据处理服务器(联想SR658HV2)基于海光C86-3G架构的海光5380处理器,预装银河麒麟服务器操作系统;图形渲染终端(华为擎云HM940)搭载麒麟X90处理器,预装HarmonyOS;安全防护平台采用奇安信ESM版,全面适配国产化麒麟系统环境。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第三条“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在采购通用服务器时,应当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要求,上述配置CPU与系统已通过相关可靠测评,均属于《可靠测评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及《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2026年1号)》公告清单范围内的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二、硬件取消理由 因项目机房部署地点由横坑水库管理处三楼智能控制指挥中心调整为电信大厦602机房,原规划的双频千兆无线路由器、12芯光缆均为适配原机房场景配置,调整后新机房无需上述设备,故予以取消。 三、软件取消理由 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鹭湖场馆建成启用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已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该第三方自行搭建了公众号移动端,用于场馆运营管理和服务提供,相关功能无需建设,现予以取消智能公共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版块;智能公共服务系统-智能能耗监控-能耗实时监测功能因无法实时获取相关数据,故对上述两项软件功能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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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7月02日至2026年07月09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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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大道17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华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叉口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办公区24楼
联系电话:0755-2333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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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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