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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将原合同第一条第四款“本合同总金额为132,178,129.18元(大写:壹亿叁仟贰佰壹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玖元壹角捌分)人民币。此金额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变更为“本合同总金额为134,751,435.34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肆佰柒拾伍万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叁角肆分)。此金额包括所有所需缴付的国家及地方一切税项。” 二、将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条第一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3.7%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柒仟零玖拾柒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叁角柒分(¥70,979,655.37元)。”变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柒仟零玖拾柒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叁角柒分(¥70,979,655.37元)作为预付款”。 三、将补充协议(二)第一点“本项目主要设备到货后,甲方根据实际进度,结合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可以分阶段支付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初步验收前,甲方总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即甲方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零伍佰柒拾肆万贰仟伍佰零叁元叁角肆分整(¥105,742,503.34元)。本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甲方总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作为项目初验款,即甲方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零玖元捌角整(¥112,351,409.80元)。”变更为“本项目主要设备到货后,甲方根据实际进度,结合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可以分阶段支付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初步验收前,甲方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亿零伍佰柒拾肆万贰仟伍佰零叁元叁角肆分(¥105,742,503.34元)。本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甲方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贰佰叁拾伍万壹仟肆佰零玖元捌角整(¥112,351,409.80元)作为项目初验款。” 四、将补充协议第四项【项目终验款】: “1.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在通过项目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即人民币陆佰陆拾万零捌仟玖佰零陆元肆角捌分(¥6,608,906.48元)。 (2)在通过项目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剩余尾款。 2.甲方权利和义务。 (1)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且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后,甲方在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项目终验款。 3.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2)做好项目试运行工作。 (3)试运行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最终验收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4)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且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 变更为: “1.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甲方根据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和有效的发票,提交付款申请并支付尾款。 2.甲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甲方根据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和有效的发票,审核通过后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3.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2)做好项目试运行工作。 (3)试运行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最终验收书面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4)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有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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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2021年12月21日,深圳市司法局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司法局“雪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预算金额为138,843,300元,合同总金额为132,178,129.18元,后续分别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签订《深圳市司法局“雪亮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深圳市司法局“雪亮工程”项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目前项目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出具决算报告。 根据市财政局决算复核评审意见(深财核函〔2026〕10号),对原合同中核减了534,101.2718元,增补了3,107,407.4365元,合计新增金额2,573,306.1647元。故合同总金额从132,178,129.18元调整为134,751,435.34元。合同变更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以内,且未超过预算金额。 2026年4月30日,市发改委已按照决算价款下达投资计划,为加快办理竣工决算价款支付工作,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现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合同变更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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