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护理交互、分诊导诊及体检采血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拟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护理交互、分诊导诊及体检采血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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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护理交互、分诊导诊及体检采血项目
合同金额(元):23362868.00
中标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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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变更内容 原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补充: (1)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履约银行保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与保函所担保金额相等的货款。 (2)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之日止。若保函有效期届满,但项目尚未竣工或通过政府审计决算的,乙方应当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提供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完全覆盖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 (4)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甲方在保函有效期内,因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凭书面索赔通知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5)保函原件由甲方留存保管;保函到期且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6)乙方提交的保函文本需经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认可的保函不予接受。 (7)乙方提供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 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 (一)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玖佰叁拾肆万伍仟壹佰肆拾柒元贰角 (¥ 9345147.20 )。 (2)初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 柒佰万捌仟捌佰陆拾元肆角 (¥ 7008860.40 )。 (3)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并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伍佰捌拾肆万零柒佰壹拾柒元整(¥ 5840717.00 )。 (4)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第1条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复核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务中心的职能被其他机构取代的,则竣工结算价的审定机构自动变更为取代事务中心的机构。 7、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现变更为: (1)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 壹仟陆佰叁拾伍万肆仟零柒元陆角 (¥ 16354007.60 )。 (2)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交付使用并通过终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 伍佰捌拾肆万零柒佰壹拾柒元整(¥ 5840717.00 )。 (3)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 1、项目竣工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以及编制该竣工结算书所依据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单、施工方案、竣工图等等)。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第1条所列资料后,将会同乙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提出结算审核申请,并将乙方所提交的工程资料提交事务中心。 3、若乙方不提交竣工结算书或/和工程资料,或者不配合甲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经催告后(催告期不超过14天),乙方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向事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以审定金额作为结算价。 4、在事务中心出具的复核报告后,且财政资金下达后,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的100%。 5、关于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若乙方提交的资料齐全,但事务中心拒绝受理甲方报送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由甲方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与事务中心的审核结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务中心的职能被其他机构取代的,则竣工结算价的审定机构自动变更为取代事务中心的机构。 7、若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出最终结算价的,超过部分,乙方应当在结算价确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至甲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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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款项支付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保障项目高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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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9月15日至2026年09月21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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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地址:宝安区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31号108
联系电话:0755-2778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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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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