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学医院中心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南方科技大学医院拟对南方科技大学医院中心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
采购项目名称:南方科技大学医院中心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元):3866400.00
中标供应商:深圳运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原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 4.1、财政资金支付项目:“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合同总价的3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进度款(即合同总价的 40%);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于 2027 年支付尾款(即合同总价的 30%)。 4.2、财政资金支付项目:“中心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合同总价的 3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进度款(即合同总价的 32.14%);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于 2027 年支付尾款(即合同总价的 37.86%)。 4.3、自筹资金支付项目:“血液透析设备及配套系统”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合同总价的3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进度款 1(即合同总价的 30%);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于 2027 年支付进度款 2(即合同总价的 35%)。剩余 5%尾款在质保期满后由乙方提出申请后支付。 变更为: 4.1、财政资金支付项目:“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测系统”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该货物总价的3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尾款(即该货物总价的70%)。 4.2、财政资金支付项目:“中心水处理系统(血液透析)”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该货物总价的 30%);合同签订30个日历日后,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进度款(即该货物总价的 4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支付尾款(即该货物总价的 30%)。 4.3、自筹资金支付项目:“血液透析设备及配套系统”合同签订完成,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后,支付首期款(即该货物总价的30%);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性发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与原合同条款一致的维保合同或原厂维保承诺函后支付进度款 1(即该货物总价的 30%);乙方进行年度预防性保养和再次培训后于 2027 年支付进度款 2(即该货物总价的 35%)。设备尾款(即该货物总价的 5%)在质保期满后由乙方提出申请后支付。 2.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变更理由:为完成固投任务,调整支付方式。
|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10月12日至2026年10月19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采购人:南方科技大学医院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6019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86673731
|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