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21-07-12
当事人:瑛诺三维(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212室
法定代表人:邹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5635M
瑛诺三维(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瑛诺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彩色3D打印机”(项目编号:SZCG201919259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3,100,000元,中标金额为3,031,200元。关于瑛诺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案,经审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瑛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一份《授权书》(编号:NO.CNMMK-1900B),该份《授权书》的出具单位为上海御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牧公司),授权书内容为:“兹授予瑛诺三维(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深圳技术大学工业彩色3D打印机采购项目……”。
经向御牧公司核查,瑛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上述《授权书》为虚假资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瑛诺公司投标文件、御牧公司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瑛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1〕169号)并已送达瑛诺公司。瑛诺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御牧公司确曾向瑛诺公司出具过授权书(该授权书针对的是深圳科技大学,名称错误)这一事实,综合考虑瑛诺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瑛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减轻后的处罚决定为:
1.罚款人民币30,312元(3,031,200元×10‰);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瑛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瑛诺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88132145)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