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22-02-28
当事人: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319号龙珠花园嘉华综合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1925H
法定代表人:刘XX
深圳市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联合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刘长茂在联合公司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记录。而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另一投标人深圳市华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欧阳丽刚与项目经理肖德平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在华茂公司华容分公司缴纳社保的记录,但在同一时间段,欧阳丽刚、肖德平也在联合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即上述三人同时段均在联合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华茂公司华容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丽刚由通过华茂公司华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缴费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补缴2019年1月至6月社保缴费;华茂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肖德平由华茂公司华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补缴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费。之后,肖德平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到深圳市新高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并补缴2019年7月到9月社保缴费。
2019年7月2日(即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二日),欧阳丽刚从联合公司调入华茂公司缴纳社保;同日,肖德平从联合公司转入华茂公司缴纳社保,并于当天申请停交,又于2019年7月19日调入深圳市新高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社保至今。
本项目于2019年7月17日开标,华茂公司与联合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
“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预算采购金额为45,950,715.41元,实际采购金额为42,743,791.32元。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华茂公司投标文件、联合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联合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1〕94号),告知联合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联合公司。联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并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联合公司的申辩意见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联合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282,313.7元[42,743,791.32元×30‰=1,282,313.7元],大写:壹佰贰拾捌万贰仟叁佰壹拾叁元柒角];
二、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联合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合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