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22-02-21
当事人: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油田路28号启梦智慧园办公楼4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5JD1H
法定代表人:刘XX
深圳市汇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誉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教育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的“福海新田幼儿园班组设备项目”(项目编号:BAJY2021-11 ZG)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成交金额为 人民币500,960元。
经查,汇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橡胶木齿接板检测报告(编号:F202011170939)、实木六人桌检测报告(编号:F202009100935)、水性木漆检测报告(编号:F202008270941)、实木幼儿椅检测报告(编号:F202009110936)、幼儿床检测报告(编号:F202009100940)、细木工板检测报告(编号:F202011170938)均为虚假资料。
汇誉公司的上述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汇誉公司投标文件、宝安区教育局来函、询问笔录、核实情况的函、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函 、关于投标资料的情况说明和放弃中标资格的请求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向汇誉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2〕9号),告知汇誉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汇誉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期内向我局递交《放弃陈述申辩声明书》,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鉴于汇誉公司在中标后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放弃中标资格,综合考虑汇誉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汇誉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减轻后的处罚决定为: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5009.6元(500,960元×10‰=5009.6元,大写:伍仟零玖元陆角);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汇誉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汇誉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