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乙方公司名称的变更 将原合同“乙方(受委托方):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乙方(受委托方):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服务期限的变更 将原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5个月,根据市在少年宫更新改造工程分为建设期(2个月)和运营期(3个月),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 变更为: “本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更新改造工程实际进度提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变更 将原合同第八条第1款“本合同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叁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玖角捌分(2,333,949.98元),合同服务期为5个月。其中,工程建设期(9月-10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527,896.80元;运营期(11月-1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557,376.59元;工程移交验收专项费用为248,676.59元。” 变更为: “本合同的物业服务费取费标准基于原始中标价,兼顾更新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部分场地暂未移交、无法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因素,经测算核减,本合同物业服务费折合每月人民币叁拾玖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玖角柒分(391,536.97元)。其中,因2024年8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少年宫物业服务变更合同》约定2024年10月-12月为运营期,但实际更新改造工程尚未竣工,场地未完全移交市少年宫,需相应核减2024年10月-12月物业服务费。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期前三个月(2025年1月-3月)每月物业服务费在391,536.97元基础上核减100,000元,即2025年1月-3月每月实付物业服务费为贰拾玖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玖角柒分(291,536.97元),4月-12月每月物业费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壹仟伍佰叁拾陆元玖角柒分(391,536.97元)。综上,本合同服务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12个月,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肆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陆角肆分(4,398,443.64元)。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更新改造工程实际进度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 四、付款方式的变更 将原合同第八条第4款“付款方式: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物业管理费,第一次支付在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部分物业管理费(如遇甲方财政预算下达延后,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缓),支付金额为物业管理费的80%,即人民币1,668,218.71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万捌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壹分);第二次支付在2024年12月内完成,支付金额为物业管理费的20%以及工程验收专项费用,支付金额为人民币665,731.27元(大写:陆拾陆万伍仟柒佰叁拾壹元贰角柒分)。” 变更为: “付款方式:甲方在本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季度(2025年1月-3月)物业服务费(如遇甲方财政预算下达延后,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缓),即人民币874,610.91元(大写:捌拾柒万肆仟陆佰壹拾元玖角壹分);4月-12月,市少年宫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则上在每月25日为本月物业服务费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则顺延),乙方按照服务标准完成服务,提供本月物业服务总结等相关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后,凭乙方完税发票,由甲方签署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本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服务费待甲、乙双方交接完相关手续后,凭乙方完税发票,由甲方签署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停止服务当月的物业费根据解约前实际服务天数按比例支付。” 五、履约担保金额的变更 将原合同第九条第1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5%〔人民币116,697.5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作为履约担保。” 变更为: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的5%〔人民币219,922.18元(大写:贰拾壹万玖仟玖佰贰拾贰元壹角捌分)〕作为履约担保,乙方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或产生相关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直接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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